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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O是甚麼?香港公司必讀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合規指南

UBO是甚麼?香港公司必讀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合規指南

Galih Gumelar
Content writer at Aspire
May 1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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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全球反洗黑錢(AML)及反恐融資(CFT)規範日趨嚴格,「公司擁有權透明度」成為企業在香港開立商業賬戶及拓展國際業務關係的重要門檻。國際組織「財務行動特別組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簡FATF)明確要求各司法管轄區掌握準確的「最終實益擁有人」(UBO)資料,以防止法人實體被濫用作為洗錢、詐騙或資金隱匿的工具。

香港作為FATF成員之一,亦透過《公司條例》(第 622 章)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Ordinance,簡稱AMLO)把UBO登記制度化,銀行、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在進行盡職審查時,必須核實最終受益人身份。

本文將分段拆解UBO的定義、法律要求及實務操作,協助香港中小企、初創及專業服務人員掌握「最終實益擁有權」的關鍵知識。

甚麼是最終實益擁有人(UBO)?

「最終實益擁有人」(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UBO)是指最終享有公司經濟利益、或對公司行使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而非僅列名於股東名冊的法人實體。依據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指引及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AMLO),判定最終實益擁有人常見的標準包括:

  1.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超過 25% 股權或投票權的自然人。
  1. 對公司重大決策具實質影響力者,如可委任或罷免董事大多數成員。
  1. 透過信託、代名人安排或協議行使最終控制權的自然人。

所謂自然人,即是生物學意義上「活生生的人」,而不是任何公司、信託或法人實體。監管機構需要穿透複雜股權架構,獲取真正控制或受益的最終自然人。

最終實益擁有人與股東、董事的分別

角色 定義 是否一定擁有經濟利益/控制權
法定股東 股東名冊上列明的股份持有人,可為法人實體或自然人 不一定(可能是代名持股)
董事 負責公司日常管理決策的人,一般由股東或 UBO 委任 未必持股或享最終利益
最終實益擁有人 UBO 穿透所有層級後,真正享經濟利益或控制權的自然人

舉例說,假設香港「甲有限公司」100% 股份由英屬維爾京群島(BVI)「乙公司」持有,而「乙公司」則由張先生全資擁有。雖然「乙公司」是甲公司的法定股東,但張先生才是甲公司的 最終實益擁有人,因為他最終持有全部股權並具實質控制權。

掌握最終實益擁有人概念,有助金融機構及監管部門在開戶或審查業務關係時識別高風險客戶,亦是香港公司遵守AMLO、提升法人架構透明度的重要一步。

UBO制度對香港公司有甚麼重要性?

識別最終實益擁有人並非只為了「填表交差」,而是香港公司及金融機構遵守反洗錢法規、提升法人架構透明度至關重要的措施,以下從三大角度拆解其作用:

風險管理:攔截洗黑錢與恐怖融資

透過穿透式盡職審查,銀行與專業機構深入掌握企業最終實益擁有權資料,從而鎖定多層法人結構背後真正「話事人」,從源頭阻斷洗黑錢與恐怖組織融資的資金管道;同時,機構可按實益擁有人背景、政治公眾人物(PEP)及負面消息等因素為客戶分級,針對高風險客戶,採取更嚴格的監控措施。

監管合規:避開罰款與法律後果

香港《公司條例》要求所有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 Register,SCR),金融機構在開戶及持續 KYC 過程中亦須驗證UBO;同時,財務行動特別組織亦強調UBO資料必準確和最新,未能符合的企業或機構不但面臨罰款,更可能會被限制營業甚至遭刑事究責。

促進信任:方便融資與商業合作

當企業的實益擁有權結構清晰、文件準備齊備,銀行開戶與融資審批可更加暢順,並提升供應鏈審計、ESG報告及盡職調查的透明度,使企業更易獲得投資者、合作夥伴與監管機構的信任。

權益保障:保護實益擁有人

UBO制度不只是為了滿足監管要求,更有助保護實益擁有人。舉例說,若實際控制人透過代名人、離岸公司或信託持股而未清晰披露身份,一旦公司出現股權糾紛,便可能失去話語權;名義股東亦有機會未經授權而處置資產;甚至在銀行凍結或關閉賬戶時,難以證明誰才是真正擁有人。相反,若及早整理並登記最終實益所有權資料,透明展示控制權與經濟利益,無論在法律訴訟、分紅分配,還是資產安全層面,都能獲得更穩妥的保障。

香港對UBO的法律規定

在香港,識別最終實益擁有人的要求不只是銀行內部流程,而是受到兩條核心法例明文規管,分別是《公司條例》(第622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這兩套制度共同構成本地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監管架構的骨幹,確保企業架構的透明度,同時與財務行動特別組織訂立的國際標準保持一致。

《公司條例》

自2018年3月起,所有在香港註冊的有限公司(除上市公司外)均須遵守規定,設立並備存於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詳列具重大控制權的自然人資料。

公司需主動識別這類人士,並在知悉重要控制人身份後7日內發出通知,再在7日內完成記錄,所有資料須包括姓名、身份證/護照號碼、通訊地址與控制性質等。SCR必須存放於公司註冊辦事處或已申報的指定地點,供執法人員隨時查閱。未有依時備存或更新SCR的公司及負責人,最高可被罰款25,000港元,並每日加罰直至完成修正。

《打擊洗錢條例》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亦列明,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行業(如會計師、律師、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在進行客戶盡職審查時,必須穿透控股結構,識別背後的最終實益擁有人。這項要求涵蓋以下情況:

  • 建立新業務關係或處理高金額交易;
  • 客戶資料有疑點或出現變更;
  • 客戶為政治公眾人物(PEP)等高風險對象。

所有UBO身份資料必須經過驗證,並最少保存5年。若相關機構未能履行盡職審查責任,或故意提供虛假資料,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七年。

金融機構識別最終實益擁有人的流程

在香港,金融機構在處理公司開戶或建立業務關係時,必須進行客戶盡職審查,識別並驗證最終實益擁有人。以下是一般金融機構識別UBO的主要步驟:

  1. 收集公司資料:金融機構會要求企業提交最新的註冊資料,包括公司註冊號碼、法定名稱、營業地址、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權結構圖,以及董事或高級管理層名單,以核實公司的法律地位與營運結構。
  1. 分析擁有權鏈:金融機構會詳細審查公司股權結構,確認有哪些自然人或法人實體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控制權。如涉及多層控股、離岸公司、信託或代名人安排,則須進行穿透式分析,直至識別出實際控制人或最終受益人。
  1. 識別與驗證:金融機構會根據權益比例與控制情況識別UBO,並要求提供護照副本、住址證明等文件進行身份驗證。此外,識別結果會與反洗錢監察名單及全球制裁資料庫進行比對。
  1. 執行KYC與風險審查:所有被識別為UBO的人士均需完成標準化的KYC與反洗錢(AML)審查。對於涉及政治敏感人物、離岸公司或其他高風險元素的情況,金融機構一般會作更嚴格的盡職審查,進一步審視其背景、資金來源與實益擁有權的真實性,並由高級管理層審批是否接受業務往來。

哪些機構有責任識別最終實益擁有人?

在全球打擊洗錢與反恐資金籌集的趨勢下,香港各行各業均需依法律識別最終實益擁有人。無論是銀行、證券公司,還是律師、會計師行業,皆有收集與識別實益擁有權資料的指引需遵守,以下列出常見需要識別UBO的機構類型:

  • 銀行及金融機構:在開戶、貸款或建立業務關係時,需進行客戶盡職審查,識別UBO。
  • 證券公司及資產管理公司:證監會規定須評估投資者背景,包括控權人身份。
  • 保險公司與中介人:涉及保單受益人或複雜法律安排時,需識別實際受益人。
  • 會計師與律師事務所:在協助成立公司、安排信託時,有責任了解背後控權者。
  • 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TCSPs):提供公司註冊、秘書服務等,須全面核實客戶身份。

開立香港公司銀行戶口時,要申報UBO資料嗎?

在香港開立公司銀行戶口時,除了提交基本的公司註冊文件外,銀行亦會要求提供最終實益擁有人的資料,通常包括UBO的身份證明文件、住址證明,以及反映實際控權關係的股權結構圖。

很多時銀行還要求客戶填寫UBO聲明表格,以列明主要擁有或控制公司股份或投票權的自然人。此外,若公司擁有權結構較為複雜,例如透過多層法人控股或信託架構持有股份,銀行可能會要求補充解釋文件,並可能需由會計師或律師發出證明文件,以確認股權結構及UBO資料的準確性。舉例說,即使你是公司唯一最終實益擁有人,但公司牽涉跨境架構或名義股東,銀行仍有機會要求你進一步釐清所有相關持份者資料。開立銀行戶口時,公司負責人宜提早準備好相關資料,有助加快開戶流程,減低被延遲或拒絕開戶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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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最終實益擁有人的常見問題

公司擁有人與最終實益擁有人有何分別?

公司「擁有人」可以是公司法定股東,可能是自然人、法人實體或代理人。而「最終實益擁有人」(UBO)則是指實際享有公司經濟利益,或透過各種方式實際操控公司決策的自然人。換言之,即使你不是登記冊上的股東,只要你實際掌控公司運作或最終受益,就屬於UBO。

香港法例是否要求UBO作登記?

是的。根據《公司條例》,自 2018 年起,所有在香港註冊的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必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列明具重大控制權的自然人資料(即實益擁有權資料),包括其姓名、身份證明及控制方式。

有沒有UBO的例子?

以下是一個常見情況,說明即使不是法定股東,也可能是公司的最終實益擁有人。以香港「甲有限公司」為例,其100%股份由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的「乙公司」持有,而乙公司則由陳先生全資擁有及控制。雖然甲公司的法定股東是乙公司,但由於陳先生最終享有權益並具實際控制權,他才是甲有限公司的最終實益擁有人(UBO)。銀行在審查時會穿透這類架構,識別背後持有最終實際控制權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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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lih Gumelar
是一位資深作家,專注於宏觀經濟、商業、金融及政治領域。他曾為 CNN Indonesia、《雅加達郵報》以及其他多家知名媒體撰稿,擁有豐富的寫作經驗。憑藉廣泛的背景與視野,Galih 致力為有志創業者提供深入、有價值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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