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orporation
February 21, 2026

【創業必讀】股東協議書 8 大條款一覽:作用、重要性及常見錯誤

作者:
Galih Gumelar
最後修改時間:
February 21, 2026

Summary

  • 股東協議書定義與性質:股東協議書(Shareholders' Agreement)是股東之間的私人合約,用以界定各自權利責任、安排公司管理事宜,並作為公司章程的補充文件,提供額外保護。它並非香港法律強制要求,但對有多位股東的有限公司特別重要,可涵蓋更靈活、個性化的內部安排,且具保密性。
  • 主要作用:包括保護股東權益(尤其是小股東免受大股東侵害)、補充公司章程空白(處理敏感或細緻事項,如股權轉讓、退出機制)、預防及解決爭議(透過預設決策機制、僵局處理及爭議解決方式,減少內耗及訴訟風險)。
  • 核心條款:通常包括股東基本資料與股權結構、董事會組成與運作、重大決策同意權/否決權、股份轉讓限制與退出機制、不競爭及保密條款、融資與股息政策、僵局解決機制、爭議解決機制。
  • 常見問題與建議:股東協議並非強制,但強烈建議簽訂以避免僅依賴公司章程引發糾紛;未簽訂不會有直接法律後果,但易導致決策分歧、股權爭議或公司癱瘓;簽署無強制要求見證人,但建議由獨立見證人簽名以加強證據效力。

在香港這高度競爭的商業環境中,成立公司並非僅止於註冊程序,更需注重內部治理結構的完善。股東協議書作為一項關鍵的法律文件,能夠明確股東間的權利義務,預防潛在爭議,並確保公司長遠穩定運作。本文將從股東協議書的定義出發,深入探討其作用、必備內容,以及最常見的問題,為企業提供實務指南。

一個 Aspire 帳戶
一站式搞掂企業財務

告別傳統銀行的繁瑣!Aspire 為你一站式整合環球匯款、支出管理及會計自動化

股東協議書是什麼?

股東協議書(Shareholders' Agreement),又稱股東合約,是股東之間就公司管理、權利義務及運作方式所訂立的私人合約。它旨在界定股東各自的權利和責任,安排公司的管理事宜,並作為公司章程的補充文件,為股東提供額外的保護。

根據香港律師會的解釋,從法律層面來說,股東協議是一份由公司創辦人締結的合約,締約有兩個目的1

  1. 界定各自的權利和責任
  2. 安排公司的管理事宜

股東協議通常包含與公司及股東之間關係的具體、重要及實用的規則,例如股權轉讓、股息政策等。它並非強制性文件,但對於有多位股東的公司來說,簽訂股東協議有助於建立公平關係,規範公司運作。

在香港,股東協議常見於有限公司,股東可為個人或法人,且無年齡或國籍限制。 它不同於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後者是法定文件,需提交公司註冊處註冊,而股東協議則是內部私人協議。

股東協議書的作用

股東協議書不僅用來明確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及公司經營管理規則,更透過這些約定來保護大小股東的權益、減少內部紛爭與不必要的內耗,進而為公司的長遠穩定與持續發展提供重要保障。以下將講解股東協議書的主要作用:

保護股東權益

相較於公開的公司章程,股東協議書屬私人間約定,可涵蓋諸如股權轉讓限制、優先購買權、反稀釋保護、利潤分配方式、重大決策一致同意事項、競業禁止、退出機制(如股東離場條件與股份回購)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這些條款能預防大股東利用資本多數決侵害小股東利益,降低因誤解或利益衝突引發的爭議,確保公司運作穩定與公平2。尤其在創業初期或引入新股東時,股東協議書更能為各方建立信任基礎,避免日後因股權稀釋、控制權爭奪或退出糾紛而損害整體利益1,成為維護每位股東合法權益的重要防護機制。

作為公司章程的補充

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法定文件,具有公開性與對外公示效力,主要規範公司組織結構、治理規則及基本運作原則,對公司、全體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均具約束力。然而,公司章程往往無法全面涵蓋股東間的個性化安排或敏感事項。

此時,股東協議書以合同形式,依據私法自治原則,由股東自由約定更細緻、靈活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股權轉讓限制、股利分配細則、公司控制權安排、退出機制、股東退出情形(如離婚、死亡)及保密義務等。當公司章程對特定內部事項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明確時,股東協議可作為有效補充,填補章程空白3;在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及不與章程衝突的前提下,對簽署股東產生約束力,從而更好地保護股東利益、維護公司人合性與長期穩定發展。

解決爭議

股東協議書的另一個關鍵作用,就是可以幫助解決股東之間的爭議。

股東協議可事先明確約定決策機制、股權轉讓限制、退出途徑、利潤分配、僵局處理及爭議解決方式,有效預防因意見分歧、控制權爭奪或利益衝突而引發的內部糾紛2,4

當爭議實際發生時,這些預設條款能作為直接依據,快速釐清各方責任,避免訴諸昂貴且耗時的訴訟,降低對公司經營的衝擊。相較僅依賴公司章程或法律通用規定,股東協議更能體現股東自治精神,特別適合合夥創業、家族企業或投資人參與的複雜股權結構,有效防範小股東被壓制或大股東濫權等風險,確保合作關係長遠穩健。

股東協議書需要包括甚麼條款?

以下是香港公司股東協議書通常應涵蓋的核心條款

1. 股東基本資料與股權結構

股東協議書應明確列明所有股東的身份資料(包括姓名、公司名稱、註冊地址或主要營業地點、身份證/公司註冊號碼等),以及各股東於公司已發行股份中的持股數目、持股比例及股份類別

另外,股東協議書內應列出股東權利與義務,包括資訊查閱權(Information Rights):股東有權定期獲取財務報表、賬目、董事會記錄等。

為加強協議的約束力及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建議公司本身亦作為本協議的締約方之一簽署,從而直接受協議條款約束,並確保公司層面配合股東行使上述權利。

2. 董事會組成與運作

董事會組成與運作是股東協議中最核心的部分之一,通常會詳細規定以下內容:

  • 董事會人數
  • 董事委任權董事會會議召開方式(法定人數、通知期)
  • 決策機制
  • 保留事項(例如發行新股、重大借貸、修改章程、出售核心資產等,必須獲股東一定比例甚至全體同意,而非單靠董事會決定)
  • 僵局解決機制

這些條款旨在平衡控制權、保護小股東,並避免大股東或董事單方面操控公司,同時確保運作效率。

3. 重大決策的同意權 / 否決權

股東協議書中的重大決策的同意權/否決權(常稱為保留事項),是保護股東免受大股東或董事會單方面操控的核心機制。它規定某些對公司結構、價值或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不能單靠董事會普通決議通過,而必須取得股東會特定比例甚至某些股東(或其委派董事)的事先書面同意,否則無效。這實質上賦予相關股東否決權,以平衡權力。

常見的保留事項包括:

  • 變更公司章程、註冊資本、股本結構或股份類別;
  • 發行新股、增資、減資或引入新股東;
  • 重大資產收購、出售、合併、重組、清盤或解散公司;
  • 重大借貸、提供擔保、改變融資安排或超過一定金額的資本支出;
  • 批准年度預算、業務計劃或超出預算的重大開支;
  • 派發股息、改變分紅政策或公司重組;
  • 委任/撤換高級管理層(如CEO)、改變董事會組成或人數;
  • 訂立或修改與關連人士的重大交易;
  • 申請上市、改變公司性質或主要業務範圍。

4. 股份轉讓限制與退出機制

香港公司股東協議書中的股份轉讓限制與退出機制,是防止股份隨意外流、維持公司人合性及控制權、並為股東提供有序退出途徑的核心條款。

常見的股份轉讓限制包括:

  • 優先購買權:股東擬轉讓股份時,須先按相同條件(價格、條款)向現有股東要約,現有股東有優先承購權,通常按持股比例分配;若無人承購,才可轉讓給第三方。這防止陌生人(尤其是競爭對手)進入公司。
  • 董事會批准權:轉讓須經董事會同意,董事會可合理拒絕登記。
  • 鎖定期:特定期間禁止轉讓,保障公司穩定。
  • 禁止轉讓給競爭對手或限制轉讓比例。

退出機制則提供股東離場途徑,常見包括:

  • 隨售權:若大股東或創辦人出售股份給第三方,小股東(尤其是投資者)有權按相同條件「跟隨」一同出售其股份,避免被稀釋或被迫留在公司。
  • 拖售權:若大股東(通常控股股東)出售足夠股份導致控制權轉移,有權強制其他股東一同出售給同一買家,確保買家可取得100%股權,便利整體退出(如併購、IPO前清理)。
  • 強制買賣條款:在僵局或特定事件(如股東離世、離職)觸發,一方可提出價格強制買賣股份。
  • 回購權:股東可在特定條件下要求公司或其他人回購股份,或公司有權強制回購。

這些條款平衡保護小股東(防被邊緣化)、大股東(確保控制權轉移順利)及公司整體利益。

5. 不競爭及保密條款

股東協議書中的不競爭及保密條款是保護公司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客戶關係及競爭優勢的重要防線。這些條款防止股東(特別是創辦人或關鍵股東)利用在公司取得的機密資訊,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尤其在股東離開、退股或公司分手時。

在香港法例下,若條款不合理地限制僱員工作機會,會被裁定無效。例如香港有一宗案例,涉案前僱員誠實地取得涉案的資料,而有關資料不大可能對新僱主具有商業價值,就不能以有關條款控告前僱員5

股東協議書中的保密條款通常規定:

  • 股東須對公司機密資訊(包括商業計劃、客戶名單、財務資料、技術、營運秘訣等)嚴格保密;
  • 保密義務在股東關係存續期間及終止後持續(常為永久或數年),即使不再是股東;
  • 禁止未經公司同意披露、使用或為自身/第三方利益利用該資訊;
  • 例外情況如法律要求披露、已公開資訊或獨立開發的資訊。

股東協議書中的不競爭條款及相關不招攬條款,常見內容則包括:

  • 禁止股東在持有股份期間及離開後一定期間(通常1-3年,視公司階段而定)直接或間接從事與公司相同或競爭業務;
  • 地域限制(如香港、中國大陸或亞太地區,需合理);
  • 禁止招攬公司員工、客戶或供應商
  • 適用對象常為創辦人、大股東或有機會接觸機密的股東,投資者有時也要求創辦人承諾;
  • 觸發事件包括退股、被公司除名、股東死亡等。

這些條款有助維持公司穩定、防止股東「另起爐灶」或洩密,但過廣泛可能被法院視為限制貿易自由而不予執行(如過長期限、無地域限制)。香港法院對不競爭條款審查嚴格,強調須保護合法利益而非單純排除競爭。

6 .融資與股息政策

股東協議書中的融資與股息政策是規範公司資金來源、資本結構及利潤分配的核心條款,旨在平衡股東回報期望、公司成長需求及財務穩定。

香港《公司條例》規定,股息只能從可分派利潤中支付,且須經董事建議及股東批准(中期股息可由董事會直接批准),但股東協議可補充更細緻安排,防止爭議6

融資條款通常包括:

  • 股東額外出資義務:規定股東是否需按比例提供額外資金(如貸款或認購新股),若拒絕可能觸發稀釋、強制出售股份或罰則;
  • 新股發行及反稀釋機制:新融資輪次時,現有股東有優先認購權,防止股權被稀釋;常見加權平均或完全棘輪反稀釋保護,特別適用於投資者;
  • 借貸及擔保限制:重大借貸、提供擔保或改變融資安排須經股東批准(常列為保留事項),避免公司過度負債;
  • 融資決策門檻:股東會批准新股發行、引入新投資者或重大融資計劃,常需超級多數或特定股東同意。

股息政策則明確:

  • 派息原則:如「盡可能派發」或「保留再投資」(優先用於業務擴張、資本開支),常設最低派息比例或目標派息率;
  • 派息程序:董事會建議、股東批准;優先股(如投資者持有)常有固定或累積股息優先權;
  • 限制條件:禁止在虧損、流動性不足或違反貸款協議時派息;可設「無股息期」(如初創階段禁止派息數年);
  • 特殊分配:如紅股或特別股息。

這些條款常與保留事項結合,重大融資或改變股息政策需股東會批准,保護少數股東免受大股東操控。

7. 僵局解決機制

僵局解決機制是專門處理公司決策出現僵持情況的核心條款,特別適用於股權接近均等(如50:50,或兩大股東各持接近一半)或某些保留事項需一致同意時,避免公司因無法決策而陷入癱瘓,影響運作及價值。

常見的僵局觸發條件包括:董事會會議因平票無法通過決議、股東會就保留事項(如重大融資、出售資產、修改章程)無法達致所需門檻、或股東之間長期嚴重分歧導致公司無法正常運作7

協議通常會預先訂明以下解決方法:

  • 射擊條款 / 強制買賣機制:一方(通常任何一方)可提出一個價格,要約買入對方全部股份;對方須在限期內選擇「賣出」(按該價賣出自己股份)或「買入」(按相同價格買入提出方股份)。這機制公平、快速,但需股東有足夠資金能力,常見於50:50公司。
  • 荷蘭式拍賣:類似射擊,但一方先報價,另一方決定買或賣;或雙方同時秘密提交報價,高價者買入、低價者賣出。
  • 第三方調解或仲裁:先嘗試友好調解,若失敗則提交獨立第三方(如資深律師、行業專家或指定仲裁機構)作出具約束力的決定。
  • 其中一方有最終決定權:指定某股東(如創辦人或主要投資者)在僵局時擁有決定性一票,或委派獨立董事擁有打破僵局權。此方法較簡單,但可能被視為不公平,少數股東常反對。
  • 強制公司出售 / 清盤:作為最後手段,若僵局持續,任何一方可要求出售整個公司或申請清盤,但這極端,會嚴重損害公司價值,通常列為最後後備。

這些機制旨在快速、公平地打破僵局,防止一方長期阻撓。根據香港法例,協議可自由訂明解決方式,但不能違反《公司條例》強制規定。

8. 爭議解決機制

爭議解決機制是預防及處理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或董事之間爭議的最後防線,目的是避免直接訴諸法院,改以高效、保密的方式解決,維持公司運作及股東關係。

爭議解決機制的常見方法如下:

  • 優先友好協商:爭議發生後,雙方須先以善意方式協商解決,通常設限期,由高層或指定代表直接對話。這是第一步,成本最低。
  • 調解:若協商失敗,轉入調解,由中立第三方(如香港國際調解中心或指定調解員)協助,過程保密、非約束性,成功率高且費用相對低。
  • 仲裁:若調解仍無果,提交具約束力的仲裁。仲裁裁決具終局性、可在全球150多個《紐約公約》締約國執行,保密性高、程序靈活、避免公開審訊。

常見問題

是否一定要簽訂股東協議書?

股東協議書並非法律強制要求的文件,公司章程已足以滿足基本設立及外部規範。然而,當有多位股東時,強烈建議簽訂股東協議書,以明確權利義務、股權轉讓、決策機制、退出方式及爭議解決等事項,避免日後因信任崩解或利益衝突導致糾紛,甚至影響公司運作。

如未有跟從股東協議書,有甚麼法律後果?

未簽訂股東協議書並不構成直接法律違規或刑事後果,因為香港《公司條例》不強制要求該文件。然而,股東間權利義務將僅依賴公司章程及默示條款,易因決策分歧、股權轉讓、股息分配、退出機制或僵局等事項引發嚴重糾紛,可能導致訴訟、清盤申請或公司運作癱瘓,嚴重影響業務穩定及股東利益。

股東協議書需要見證人嗎?

股東協議書在香港並非法律強制要求具見證人簽署的文件,根據《公司條例》及一般合約法原則,普通簡單合約(simple contract)只需各方簽署即具法律效力,無需見證人。然而,為加強證據效力及防範日後爭議,實務上建議由獨立見證人(非當事人)在簽署時見證及簽名,特別當協議涉及重大權利或未來可能需強制執行時更為穩妥。

For more episodes of CFO Talks, check us out on Apple Podcasts, Google Podcasts, Spotify or add our RSS feed to your favorite podcast player!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No items found.
Sources:
  • 香港律師會:甚麼是股東協議?為甚麼採用股東協議? - https://www.hk-lawyer.org/tc/content/%E7%94%9A%E9%BA%BC%E6%98%AF%E8%82%A1%E6%9D%B1%E5%8D%94%E8%AD%B0%EF%BC%9F%E7%82%BA%E7%94%9A%E9%BA%BC%E6%8E%A1%E7%94%A8%E8%82%A1%E6%9D%B1%E5%8D%94%E8%AD%B0%EF%BC%9F
  • LongBridge:股東協議詳解—公司治理關鍵與法律應用 - https://longbridge.com/zh-HK/learn/shareholders-agreement-100495
  • Sun Lawyers:股東協議 - https://www.hksunlawyers.com/%E8%82%A1%E6%9D%B1%E5%8D%94%E8%AD%B0/
  • HSBC:What is a Shareholders’ Agreement and Why Adopt It? - https://www.businessgo.hsbc.com/zh-Hant/article/what-is-a-shareholders-agreement-and-why-adopt-it
  • 香港律師會:備受關注的不競爭條款和保密條款 - https://www.hk-lawyer.org/tc/content/%E5%82%99%E5%8F%97%E9%97%9C%E6%B3%A8%E7%9A%84%E4%B8%8D%E7%AB%B6%E7%88%AD%E6%A2%9D%E6%AC%BE%E5%92%8C%E4%BF%9D%E5%AF%86%E6%A2%9D%E6%AC%BE
  • 電子版香港法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條例》(第622章)-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22
  • 香港律師會:解鎖僵局 - https://www.hk-lawyer.org/tc/content/%E8%A7%A3%E9%8E%96%E5%83%B5%E5%B1%80
分享此帖文
Galih Gumelar
是一位資深作家,專注於宏觀經濟、商業、金融及政治領域。他曾為 CNN Indonesia、《雅加達郵報》以及其他多家知名媒體撰稿,擁有豐富的寫作經驗。憑藉廣泛的背景與視野,Galih 致力為有志創業者提供深入、有價值的資源。

使用 Aspire Launchpad 輕鬆助你香港創業

從公司成立到創業融資的每一步,Aspire 為您提供值得信賴的專業支援與資源。告別創業路上的繁瑣障礙,讓您的業務順利推進!
開展創業之旅
透過Aspire加強你的財務運營
了解Aspire如何助你加快付款及費用管理等點到財務流程。
跟銷售人員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