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mary
- 公司章程定義: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是公司唯一的核心憲章文件。公司章程具有法律約束力,規管公司、股東、董事及公司秘書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作為公司內部治理的最高準則。
- 設立要求與強制性條款:所有香港註冊成立的本地公司在註冊時必須提交章程細則文本,連同法團成立表格(如NNC1)。章程必須包含強制性條款(《公司條例》第81-85條)。公司可自行擬訂章程,或採用/部分採用官方範本(《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第622H章),未自訂部分自動適用範本。
- 作用與內容範圍:公司章程作為內部治理藍圖,界定董事會管理權、股東大會權力、會議程序、表決方式、股份轉讓限制、董事委任與責任、股息分配等。同時填補《公司條例》通用規則的空白,允許自訂條款。
- 修改程序與後果:公司可透過特別決議修改章程,需發出至少 21 天通告,大會通過後即生效,並於 15 天內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特別決議文本、NAA1 表格及修改後章程副本。
- 查詢與範本來源:公眾可透過公司註冊處電子服務網站付費查閱及下載任何公司的章程。官方範本(樣本A、B、C、D)免費於公司註冊處網站下載,適用不同公司類型,成立公司時可參考或直接採用。
在香港創立公司,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簡稱 AA) 不僅是一份註冊文件,更是企業運作的「小憲法」。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 622 章),章程具備法律約束力,明確規範了股東、董事與秘書之間的權利義務。無論你是剛準備起步的初創者,還是正計劃擴展業務的中小企,深入了解公司章程的內容與修改程序都是確保合規營運的關鍵。本文將為你拆解公司章程的核心作用、常見條款,並提供 2026 最新公司章程範本,助你輕鬆掌握企業治理的法律命脈。
公司章程是什麼?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核心憲章文件,詳細規定了公司內部治理的規則與程序,是股東、董事、公司秘書及公司本身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
自2014年3月3日新《公司條例》生效以來,舊制度下的兩份獨立文件——「組織章程大綱」(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與「組織章程細則」(Articles of Association)已合併為一1。
根據現時條例,凡於2014年3月3日或之後註冊成立的公司,只需提交一份章程細則即可完成註冊。根據《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第622H章),公司可選擇採用財政司司長訂明的範本章程細則,或自行擬訂(需符合法定要求)。對於舊條例下已註冊的公司,其原有組織章程大綱的條文(除股本面值相關部分外)自動視為章程細則的一部分(第98條)1。
公司章程的作用
法律強制性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7條,成立公司必須提交章程細則的文本,作為法定先決條件。任何人(或多人)可透過在擬成立公司的章程細則上簽署,並連同法團成立表格(NNC1或NNC1G)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從而組成公司。
《公司條例》同時規定,新公司章程必須包含若干強制性條文,例如公司名稱(第81條)、成員的法律責任(第83條)、責任或出資詳情(第84條)、股本及初始持股情況(第85條)等,否則無法完成註冊2。
內部治理藍圖
公司章程通常被視為公司的「內部治理藍圖」,因為它系統性地確立了公司整體權力架構與運作框架,清晰界定股東大會、董事會以及各關鍵職位的權利、義務與決策程序,成為公司內部最高準則。
具體而言,章程詳細規定了董事會的全面管理權(包括日常業務決策、委任高管、簽署合約等),同時保留股東大會對重大事項的保留權力,例如透過特別決議修改章程、批准股本變更、罷免董事或強制董事採取特定行動。
此外,公司章程對股東大會的召開程序、法定人數、表決方式(普通決議或特別決議),以及股東的各項權利(如查閱公司帳目、提出議案等)均有明確規範,以防止權力濫用或決策空窗。同時也詳細規定董事的委任與卸任、責任範圍、彌償安排,以及公司秘書的角色,確保管理層與股東之間的權責達到平衡。
建立信譽基礎
根據《公司條例》第45條,公司註冊處處長須使公司登記冊供公眾查閱,包括已註冊的公司章程細則及其任何修改文件3。
當公司章程被公開時,投資者可審視章程中關於股權結構、董事權力、股東權利、股份轉讓限制等條文,評估公司治理是否健全、是否存在不利條款(如拖累股東權益的條文),從而作出理性投資決定。商業夥伴及債權人則可了解公司決策程序、責任分配及潛在風險(如特別決議門檻),降低交易不確定性。供應商或銀行在授信前,亦常查閱章程以確認公司合法性及管理架構。
填補法律空白
《公司條例》為香港公司運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強制性規定,但這些規則相對通用,難以完全涵蓋每家公司的獨特情況與商業需求。此時,公司章程便扮演關鍵角色,成為填補法律空白的重要工具。
在不違反《公司條例》強制性條文的前提下,股東可透過公司章程自由訂立更靈活、度身訂造的內部規則。例如,可加入特殊的股份轉讓限制(如優先購買權、董事會批准要求、拖售權/隨售權)、獨特的表決權安排(如不同類別股份享有差異化投票權、加權表決)、股息分配機制、董事會組成與決策門檻、甚至股東退出或公司解散的特別條款等。這些定制內容更能反映公司股東的意願、保護少數股東權益,或配合家族企業、初創公司、合資企業等不同商業模式的實際需要。
哪些公司需要提交公司章程?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所有在本港註冊成立的本地公司,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私人有限公司或公眾有限公司)、擔保有限公司,抑或其他形式的公司,在申請法團成立時,均須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公司章程(即組織章程細則)的文本3。此文本須連同法團成立表格(如表格NNC1/NNC1G)一併交付登記4,作為公司憲章文件的核心部分。
公司可自行擬定章程,以配合特定業務需求;亦可直接採納或部分採納官方提供的範本。若公司在註冊時未提交自訂章程,或提交的章程並沒有明確排除或修改範本條文,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第622H章)附表所訂的「章程細則範本」將自動適用。
公司章程的強制性條款及常見內容
強制性條款
根據《公司條例》第81–85條等規定,以下內容必須載於公司章程中3,否則無法完成註冊(適用於新成立公司):
[Table:1]
其他常見內容
除了強制條款外,大多數公司章程會採用章程細則範本(Model Articles,見《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第622H章)的大部分內容,並根據實際需要增刪修改3。常見的自訂或實務中幾乎必備的內容包括:
- 董事相關規定
- 董事的權力範圍與限制
- 董事會議的召開、法定人數、決策方式(多數決或一致同意)
- 董事的委任、輪任、辭任、免職
- 董事的利益衝突、披露義務
- 董事的彌償及保險安排
- 股東大會/成員會議
- 周年大會(AGM)及特別大會的召開程序
- 會議通知期(通常21天或14天)
- 法定人數(quorum)
- 表決方式(舉手、投票、委任代表)
- 特別決議(75%通過)與普通決議(過半數)
- 股份制度
- 股份類別(普通股、優先股等)
- 股份轉讓限制(私人公司最常見:董事會批准權、優先購買權)
- 股份回購、贖回安排
- 股息分派政策
- 其他常見條款
- 公司秘書的委任與職責
- 公司帳目及審計安排
- 公司印章(Common Seal)使用規則(現已非強制)
- 財務年度結束日期
- 公司清盤時的財產分配
- 修改章程的程序(通常需特別決議)
公司章程可以修改嗎?
因應公司發展需要,公司有權對章程細則進行調整。
根據《公司條例》第88條規定,除條例另有特別規定外,公司必須以特別決議(Special Resolution)的方式修改章程細則。而依據《公司條例》第564條,特別決議需在股東大會上獲得至少 75% 的投票權贊成3,以確保重大變更能獲得足夠支持,同時保護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
修改章程的程序必須嚴格遵守法定要求。一般流程如下3:
- 由董事會或股東提出具體修改建議,例如調整董事權限、股份轉讓限制、股息分配方式、公司宗旨(若適用)或其他治理條款。 修改內容不得違反《公司條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不合理損害少數股東的法定權利。
- 公司需發出股東大會通告,通知期通常為至少 21 天。通告中必須清楚列明擬議修改的具體內容及理由,讓股東有充分時間了解及準備。
- 在股東大會上,以特別決議通過後,修改即於決議通過當日生效。
- 通過後,公司必須在 15 天內向公司註冊處提交以下文件辦理登記:
- 經簽署的特別決議文本
- 指定表格(通常為表格 NAA1,即公司章程細則修改通知書5)
- 經公司高級人員核證的修改後章程細則副本
若未能在期限內提交,可能面臨罰款、登記被拒或其他合規風險。
此外,對於某些特殊類型公司(如持有特許證的公司),修改前可能需要事先取得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書面批准。若涉及修改公司「宗旨」(Objects Clause,僅限少數仍保留此條款的公司),則需額外使用表格 NAA2 提交6。
香港公司章程範本
雖然法律並未硬性規定公司章程的編寫格式,但為了確保文件嚴謹且符合《公司條例》要求,創業者可直接參考由香港公司註冊處提供的官方範本,以簡化編制程序並降低合規風險。
[Tabl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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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如何查詢一間公司的公司章程?
公眾可透過香港公司註冊處的「電子服務網站」進行網上查冊,付費閱覽及下載任何香港註冊公司的文件影像紀錄,包括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7。只需輸入公司名稱或商業登記號碼,選擇相關查冊服務,即可查看或訂購經核證副本。
如違反公司章程,會有甚麼後果?
在香港,公司章程(即章程細則,Articles of Association)屬於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法定合約。違反章程的主要後果分為以下幾類:
- 相關行為可被宣告無效或可撤銷:例如董事會決議、股份分配、會議程序等若違反章程,股東可向法院申請宣告該行為無效,或要求禁制令阻止執行。
- 股東可提出訴訟:受影響股東可向高等法院申請:
- 禁制令(injunction)阻止繼續違規;
- 損害賠償;
- 強制公司或董事按章程行事;
- 極端情況下申請公司清盤(若違規導致股東間失去互信,無法繼續經營)。
- 董事個人責任:若董事故意或疏忽違反章程(例如違反職權限制),可能構成違反受信責任,需個人承擔賠償責任,甚至被要求自行承擔訴訟費用。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 公司註冊處 - 新《公司條例》 (第 622 章) 概要 - https://www.cr.gov.hk/tc/companies_ordinance/docs/NewCO_C622_HL_FullVersion-c.pdf
- 公司註冊處 - 《公司條例》(第622章):廢除組織章程大綱及與公司章程細則相關的事宜 - https://www.cr.gov.hk/tc/legislation/companies-ordinance/cap622/keychanges/abolition-ma.htm
- 電子版香港法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條例》(第622章)-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22
- 公司註冊處:成立本地有限公司 - https://www.cr.gov.hk/tc/publications/docs/4-c.pdf
- 公司註冊處:公司章程細則修改通知書 - https://www.cr.gov.hk/sc/companies_ordinance/docs/NAA1_fillable.pdf
- 公司註冊處:公司宗旨修改通知書 - https://www.cr.gov.hk/en/companies_ordinance/docs/NAA2_fillable.pdf
- 公司註冊處的:電子服務網站 - https://www.e-services.cr.gov.hk/ICRIS3EP/system/home.do?systemclock=17709132498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