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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7, 2026

【公司破產】一文看清公司清盤方式、程序、董事責任及償還順序

作者:
Galih Gumelar
最後修改時間:
May 7, 2026

Summary

  • 公司破產定義與法律區別:香港「破產」僅適用於個人及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則稱為「清盤」。公司具獨立法人地位,股東及董事一般毋須以個人資產償債。
  • 適用情況:無限公司東主無力償債將面臨個人破產;有限公司則在無力償債、股東決議或法院裁定下可進行清盤。
  • 清盤方式:分自動及強制清盤,流程包括召開會議、刊憲、委任清盤人變賣資產及稅務結清。無債務的停業公司可選擇程序較簡便的「撤銷註冊」。
  • 董事責任與償債順序:董事一般無個人責任,除非涉及個人擔保或欺詐。償債優先次序:有抵押債權人 → 清盤開支 → 優先債權人(薪金、稅項)→ 普通債權人。費用包括法庭費 HK$1,045、按金 HK$11,250 及專業服務費。
  • 稅務與後續事宜:清盤人負責接管資產、通知稅務局及申請稅務結清。清盤針對有債務公司,無債務公司退出市場則應選擇「撤銷註冊」。

香港營商環境多變,企業經營不善或遇上經濟逆境,隨時面臨資金鏈斷裂的危機。當公司無法償還債務,甚至陷入資不抵債的困境時,申請公司破產(或稱公司清盤)可能是最終的解決方案。

然而,公司破產涉及繁複的法律程序,董事亦會擔心是否需要承擔個人責任。本文將為你深入剖析公司破產的定義、申請條件、程序步驟、所需費用及相關法律責任,助你釐清所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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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的定義

在香港的法律體制下,「破產」(bankruptcy)一詞嚴格僅適用於個人,包括獨資經營者及合夥人。根據《破產條例》,破產程序針對個人或合夥業務,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破產令,接管並變賣債務人的個人資產以償還債務1

對於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當其無法償還債務而需要結業及分配資產時,相關法律程序稱為「清盤」或「清算」(winding-up 或 liquidation),受《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規管2

雖然社會上常將此情況俗稱為「公司破產」,但兩者在適用法例、程序及後果上截然不同:

[Table:1]

公司在什麼情況下需要申請破產?

無限公司

無限公司東主(或合夥人)在以下常見情況下,債權人可追討個人資產,最終可能需要個人申請破產1

  • 無力償債,例如:
  • 公司/業務無法償還到期債務。
  • 債權人可向東主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Statutory Demand),要求支付相等於或超過 HK$10,000 的債項。
  • 東主在3個星期內未能支付、提供合理擔保或達成和解,則被推定為無力償債。
  • 債權人可據此向法院提出破產呈請
  • 個人資產總值(包括公司業務資產)不足以償還所有債務(包括或然及預期負債)
  • 法院判決或執行令未獲履行或償還
  • 東主無法維持業務營運,導致個人債務累積
  • 合夥人之間出現爭議或其中一人無力承擔份額時,其他合夥人可能面臨連帶無限責任

有限公司

如上述所指,有限公司並無「破產」制度,公司結束營運及處理債務的主要法律程序為清盤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法院可基於以下情況頒令將公司清盤2

  • 無力償債(unable to pay its debts):根據第 178(1) 條,公司在以下情況下會被推定為無力償債:
  • 債權人向公司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Statutory Demand,表格1A),要求償還已到期且相等於或超過 HK$10,000 的債項,而公司在送達後 3 個星期內未能支付、提供合理擔保或以債權人合理滿意的方式達成和解;或
  • 法院執行令或其他法律程序未獲完全履行;或
  • 經證明(包括考慮或然及預期負債),公司資產總值不足以償還負債總額(即「資不抵債」),或無法維持日常營運。
  • 債權人、股東或公司本身均可據此向法院提出清盤呈請。
  • 股東特別決議:公司股東通過特別決議,議決將公司清盤(可為自願清盤或由法院清盤)。
  • 法院認為公正公平(just and equitable):即使公司仍有償債能力,法院亦可頒令清盤。常見例子包括股東之間關係徹底破裂導致公司陷入僵局、公司失去其成立的基要目的、或公司事務以不公平方式損害部分股東利益等。
  • 未展開業務或長期停業:公司自註冊成立起計一年內未有展開業務,或已暫停營運達一整年。

此外,法院亦可因公司成員人數低於法定最低人數、章程規定解散事件發生等其他理由頒令清盤。清盤程序一旦展開,公司資產會由清盤人變現,用以按優先次序償還債項,最終公司會被解散。

公司破產:「自動清盤」及「強制清盤」

就香港有限公司來說,清盤主要分為兩大類別,分別為「自動清盤」及「強制清盤」b。兩者在啟動程序、決策權力分配及法院介入程度上有顯著差異,但相關程序同樣受《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規管。以下是兩者的主要比較:

[Table:2]

有限公司:辦理公司破產步驟

公司成員(股東)自動清盤

這類公司清盤適用於公司財務狀況良好,股東主動決定結束公司業務2,3

  1. 董事會議及簽署「有償債能力聲明書」:召開董事會會議,由多數董事簽署法定「有償債能力聲明書」,董事須宣誓確認公司能在清盤開始後 12 個月內全數清償所有債務,並附上以最近財務報表為基礎的最新資產負債表。聲明書需由董事在律師、公證人或誓章專員面前宣誓簽署見證,作出後7天內提交公司註冊處,且必須在股東大會通過清盤決議前 5 週內完成。
  2. 召開股東大會:召開股東大會前,須向所有股東發出至少 14 天書面通知(或在較短通知期下,獲 95% 以上股東書面同意)。會上通過特別決議(需 75% 以上有投票權股東同意),決定公司自動清盤及委任清盤人(通常為獨立註冊會計師或律師)。清盤於決議通過當日正式開始,董事所有權力即告終止,清盤人全面接管公司資產及事務。
  3. 提交文件予公司註冊處及刊登《香港政府憲報》公告:清盤決議通過後 15 天內,須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清盤決議副本及清盤人委任通知(法定表格),並在《香港政府憲報》刊登清盤決議公告、清盤人委任公告(任命後 15 天內)及通知債權人提交債權證明(Proof of Debt)的公告。
  4. 清盤人履行職責:清盤人負責通知所有已知債權人提交債權證明、變賣公司資產,並按法定優先次序清償所有債務:清盤費用及開支、優先債權(員工薪金、遣散費、強積金、稅項、政府債務等)、普通無抵押債權人。同時向稅務局申請稅務清關(通常為最耗時步驟,需數週至數月不等),待所有債務全數清償後,將剩餘資產按股東持股比例分配予股東。
  5. 召開最終股東大會及結束清盤:清盤工作完成後,清盤人召開最終股東大會並通過「清盤結束決議」。會前須在《香港政府憲報》刊登最終會議通知,清盤人其後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最終帳目、報告及清盤人免職通知等文件。
  6. 公司正式解散:公司註冊處收到最終文件後約 3 個月,正式將公司從登記冊刪除,公司即告解散。

債權人強制清盤

當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時,股東可主動通過特別決議進行自動清盤,以避免法院強制清盤程序2,3

  • 召開股東大會通過特別決議:董事召開股東大會(一般須給予至少 21 天通知,可在 95% 股東同意下縮短),股東以不少於 75% 多數通過特別決議,決定公司自動清盤及提名清盤人(無需提交有償債能力聲明書,此為與「成員自動清盤」的主要分別)。清盤程序自決議通過之日起正式開始。
  • 召開債權人會議:清盤決議通過後 14 天內召開債權人會議。會議通知須提前至少 7 天以郵寄方式送達所有債權人,並在憲報及至少一份英文報章及一份中文報章刊登公告。董事須在會議上提交公司事務狀況的詳盡陳述書(包括資產負債詳情)、完整債權人名單及各債權人估計申索額。債權人可提名清盤人(其提名通常優先於股東提名者),並可委任審查委員會(Committee of Inspection,由 3 至 5 名債權人組成)監察清盤工作。
  • 清盤人接管及執行:清盤人正式接管公司全部資產、業務及簿冊,停止正常營運(僅可進行有利清盤的活動)。負責變賣資產、全面調查董事及高管行為(如發現不當交易、欺詐性轉讓或疏忽,可向法院申請追討資產或提出索償)、按法定優先權清償債務(有抵押債權人 → 優先債權人 → 普通無抵押債權人按比例 pari passu → 剩餘資產分派予出資人)。
  • 持續監察及合規:若清盤過程超過 1 年,清盤人須每年召開債權人及出資人會議報告進度,並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各項通知及中期報告。清盤期間任何股份轉讓及股東身份變更均屬無效。
  • 最終程序及解散:清盤事務完成後,清盤人編製最終帳目及報告,召開最終債權人會議(及出資人會議,如適用),通過接受帳目及釋放清盤人職務的決議。會議通知須在憲報刊登(通常提前至少 1 個月)。會議結束後 7 天內,清盤人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最終帳目及報告。公司自註冊處登記有關文件起計 3 個月後自動解散(法院可另行命令較早或較遲解散)。

法院強制清盤

公司無力償債(例如欠債達 HK$10,000 或以上,且經法定還債要求書送達後 21 天內未清償、未作出合理安排或未提供合理擔保)、法院認為「公平公正」(just and equitable)應予清盤、或公司通過特別決議要求由法院清盤的情況下,債權人、股東(出資人)或公司本身均可提出呈請。破產管理署主要負責此類案件的行政及清盤工作:

根據破產管理署官方指南,詳細步驟如下2,3

  1. 發出還債要求書:債權人向公司發出書面法定還債要求書,要求公司在 21 天內清償債務、作出合理安排或提供合理擔保。若公司未履行,即被視為「無力償債」,可作為清盤呈請的強力證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 178 條)。
  2. 準備清盤呈請書:按照《公司(清盤)規則》(第 32H 章)附錄表格 2 或 3 的格式擬備呈請書。通常由債權人聘請律師協助準備。呈請人須向破產管理署繳付按金 HK$11,250(用以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並向高等法院登記處繳付法院費用 HK$1,045。
  3. 提交呈請及公告:向高等法院登記處提交呈請書並取得聆訊日期。提交後 24 小時內須將呈請書副本送交破產管理署。聆訊前至少 7 個清晰日,須在《政府憲報》刊登一次公告,並在至少兩份本地日報(中英文各一份)刊登通知。同時將蓋印副本送達公司註冊辦事處或主要營業地點。
  4. 提交誓章:提交呈請後 4 天內,向法院提交誓章核實呈請內容(使用表格 7 或 8)。
  5. 法院聆訊及頒布清盤令:法院審理呈請,若批准則頒布清盤令。清盤令追溯至呈請提交日期生效(即清盤開始日期)。自該日起,公司資產的處置、股份轉讓或成員地位變更均屬無效,除非獲法院批准作出「確認令」。
  6. 委任臨時清盤人:法院可委任破產管理署或其委任的人士為臨時清盤人,全面接管公司資產、帳簿、印章及業務。董事權力即時終止,必須全力合作,提供資料及在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令作出後 28 天內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7. 召開債權人及出資人會議:臨時清盤人須於清盤令作出後 3 個月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及出資人會議,投票委任正式清盤人及審查委員會(如適用)。若公司資產不大可能超過 HK$200,000,可申請簡化程序(無需召開會議,臨時清盤人直接成為正式清盤人)。
  8. 清盤執行:清盤人負責調查公司事務、變賣資產、追討欠款及按法定優先次序清償債務。
  9. 解散公司:清盤完成後,清盤人通知債權人及出資人其擬申請釋放,並提交報告予法院及公司註冊處。獲法院批准釋放後,提交「清盤人釋放證明書」予公司註冊處。公司一般在提交該證明書後約 2 年正式解散。

無限公司:辦理公司破產步驟

無限公司(如獨資經營或合夥企業)在法律上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成員(股東或合夥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個人資產可能被用於償債。以下是無限公司處理公司破產的方式4,5

有償債能力且不營運:申請撤銷註冊(Deregistration)

若公司已停止營運、無債務且符合條件,可透過簡單程序解散,無需清盤人或法院介入。

  • 確認符合條件:所有成員同意撤銷註冊;公司過去 3 個月內無營運或經營業務;無任何未清償債務;非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公司資產不含香港不動產;若為控股公司,其附屬公司的資產亦不含香港不動產;非《公司條例》第749(2) 條所指明公司(公眾公司、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
  • 填寫申請表格:無限公司填寫表格 NDR1(Application for Deregistration of Private Company or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無限公司無需向稅務局申請「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NNO),程序較有限公司簡單。
  • 繳付費用:支付規定費用(HK$420,非退還;以最新「Price Guide to Main Services」為準)。
  • 公司註冊處審批及公告:處長審核後,約在確認收件後 3 週在憲報刊登建議撤銷公告。若 3 個月內無反對意見,刊登最終公告,公司正式撤銷註冊並解散。
  • 後續:通知稅務局取消商業登記;處理任何剩餘稅務事宜(包括最終報稅)。解散後,公司剩餘財產及權利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bona vacantia)。建議事前咨詢律師或專業顧問妥善處置資產。

無力償債

  1. 債權人可直接向無限公司成員(個人)追討債務,無需先清盤公司:無限公司成員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個人責任(Unlimited Liability)。債權人可直接起訴成員個人或公司(或兩者同時),無需等待公司清盤程序。公司資產仍可用於償債,但不足部分由成員以個人資產(包括私人財產)全數承擔。
  2. 成員若無法償還個人債務,可申請個人破產:若成員無法清償因公司債務而衍生的個人債務,可向高等法院申請個人破產,程序依據《破產條例》。破產管理署負責受理、調查及管理個人破產案件,包括資產變現及債務分配。
  3. 公司可被公司註冊處「剔除註冊」:若公司長期不活躍、未回應註冊處通知,或註冊處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已停止營運,註冊處可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 15 部主動將公司剔除註冊。公司名稱從登記冊刪除,公司即告解散。但成員的個人無限債務責任並不因此免除,債權人仍可繼續向成員追討。

由於成員已承擔無限個人責任,通常無需委任清盤人、召開債權人會議或進行複雜資產變賣及分配程序。公司可透過直接追討或剔除註冊方式簡化解散。若公司仍有資產且需公平處理,債權人亦可選擇申請債權人自願清盤或強制清盤,屆時成員仍須按持股比例無限出資補足債務缺口。

公司破產時,董事需承擔個人責任嗎?

根據香港法例,「有限責任」原則旨在保護董事及股東。一般而言,只要董事已全數繳付其認購股份的股本,無需以個人資產為公司債務負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最終受益人(UBO)登記均為釐清各方責任的重要文件。然而,以下情況下,法庭可「揭開公司面紗」,要求董事承擔個人無限責任:

  • 個人擔保6 如果董事在公司向銀行借貸或簽署商業合約時,簽署了個人擔保書,當公司清盤無法還款時,債權人絕對有權向董事個人追討該筆欠款。
  • 欺詐營商2 如果在清盤過程中,發現公司在營運期間意圖欺詐債權人(例如明知公司無法還債仍大量入貨並轉移資產),涉事董事除了需承擔無限個人賠償責任外,更可能面臨刑事檢控。
  • 不公平的優惠2 在清盤前的一定期限內,如果董事故意將公司資產優先還給特定的債權人(例如與董事有關連的親屬或公司),清盤人有權透過法庭追回該筆款項。
  • 違反信託或疏忽職守: 若董事未能妥善保存會計紀錄、挪用公司資產或違反董事的受信責任(Fiduciary Duties),清盤人可對董事採取法律行動以追討損失。

公司破產後:償還債務順序

當清盤人成功將公司的資產套現後,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265條規定的優先次序來償還債務,不能隨意分配。固定押記資產通常獨立處理,其餘「自由資產」(Free Assets)則按以下順序償付:

[Table:3]

實務提示: 大多數無力償債的清盤案件中,普通無抵押債權人及股東往往分配不到任何款項。定期監察資產負債率及留意銀行帳戶被凍結的早期信號,有助及時預警財務風險。若公司有大額轉帳或資產轉移紀錄,清盤人有權追查。

公司破產:所需費用

在香港,債權人、公司本身或股東向高等法院提出強制清盤呈請時,主要涉及以下費用:

  • 高等法院法庭費用3HK$1,045
  • 破產管理署按金3HK$11,250(若呈請人在呈請後申請委任臨時清盤人以保障資產,需另繳 HK$3,500 元或以上按金,視乎案件需要可能增加)
  • 律師及法律代表費用: 撰寫呈請書、登報通告及出席法庭聆訊通常需要聘請律師處理,律師費視乎案件複雜程度而定,一般數萬元起跳。
  • 清盤人酬金:
  • 破產管理署擔任清盤人7:採用法定收費表(最低總費用通常由上述按金涵蓋)。
  • 私營清盤人(會計師或律師行):酬金按專業時薪計算,或由債權人委員會/法庭釐定。酬金屬「清盤費用」,優先從公司變賣資產中扣除,優先級高於大多數債權人。

公司破產後要報稅嗎?

即使公司已進入自動清盤或被法院強制清盤,稅務義務仍持續至公司正式解散。清盤人(須為持牌破產從業員)須負責以下事宜:

  • 通知稅務局:清盤開始後盡快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提交《業務終止通知書》(IRC3113表格)及清盤決議副本。稅務局及商業登記處均須在業務終止後一個月內獲通知。
  • 提交利得稅報稅表:清盤期間如有應評稅利潤(如資產變賣、利息或租金收入),清盤人須代表公司提交報稅表。清盤中的公司不適用批量延期安排,未按時提交可導致估計評稅或罰款。即使無利潤,仍可能須提交「無業務活動」申報。
  • 申請稅務結清確認:在召開最後會議及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最終文件前,清盤人須向稅務局取得稅務結清確認書,確保所有稅款、罰款及報稅表均已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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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公司破產時,清盤人的作用是甚麼?

清盤人(Liquidator)在公司破產程序中扮演核心角色。他們的主要職責是完全接管公司的控制權,取代原有董事的職權。

清盤人需要調查公司的財務狀況、搜尋及保護公司的所有資產、追討應收帳款,並查核是否有資產被不當轉移。隨後,清盤人會將資產變賣套現,裁定各債權人的申索是否成立,並按法律規定的優先次序將資金分配給債權人,最後完成解散公司的法定程序。

公司破產後,會否影響董事的日常生活?

一般而言,若公司是有限公司且董事沒有牽涉個人擔保或欺詐行為,公司的清盤不會等同於董事個人破產,因此不會直接限制董事的日常生活(如出入境自由或乘坐的士等)。

然而,如果清盤人或破產管理署發現董事在任期間有疏忽職守或違規行為,可能會向法庭申請對該董事發出「取消董事資格令」(Disqualification Order),禁止其在最長15年內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或參與公司管理。若董事簽署了個人擔保而無力償還,則可能面臨個人破產,屆時其生活將會受到嚴格限制。

公司破產及公司註銷有甚麼分別?

「公司破產」(清盤)與「公司註銷」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結束營業方式。清盤適用於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或股東間存在糾紛,必須透過嚴格的法律程序變賣資產及按次序還債。

而「公司註銷」則是適用於沒有負債或已清還所有債務,並且已停止營運的健康公司。註銷程序相對簡單、快捷且費用較低,只需向稅務局取得不反對通知書,再向公司註冊處申請即可。若公司有任何未清還的債務(包括政府欠款或私人債務),則不能使用註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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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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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1. 電子版香港法例:第6章 《破產條例》 -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zh-Hant-HK?xpid=ID_1438403511009_002
  2. 電子版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2
  3. 破產管理署:公司強制清盤案簡介 - https://www.oro.gov.hk/cht/our_services/publications/compulsory_winding_up_of_companies/simple_guide_on_compulsory_winding_up_of_companies.html
  4. 公司註冊處:撤銷註冊、剔除註冊及清盤 - https://www.cr.gov.hk/tc/faq/local-company/dereg-striking-off-winding-up.htm
  5. 公司註冊處:如何撤銷註冊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 - https://www.cr.gov.hk/tc/services/deregister-company.htm
  6. 社區法網:頒布清盤令(對公司的股東或董事)之影響 - https://www.clic.org.hk/z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companies_Winding_up/Consequences_of_making_a_winding_up_order/On_shareholders_or_directors_of_the_company
  7. 破產管理署:收費及費用 - https://www.oro.gov.hk/cht/our_services/fees_and_charg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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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lih Gumelar
是一位資深作家,專注於宏觀經濟、商業、金融及政治領域。他曾為 CNN Indonesia、《雅加達郵報》以及其他多家知名媒體撰稿,擁有豐富的寫作經驗。憑藉廣泛的背景與視野,Galih 致力為有志創業者提供深入、有價值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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